省优先扶持重点园区发展的文件出台
多项政策破解产业园发展瓶颈问题
8月26日,省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粤府〔2011〕100号)文件出台,标志着省以扶持重点园区为工作重点的产业转移工作迈入新的阶段。
《意见》提出以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项目优先布局。《意见》提出,支持省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重点区域和重点园区,省将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以重点园区为平台,省市共建一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土地指标单列下达。《意见》提出,对急需发展用地的重点区域,省在制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省专项统筹安排重点园区的年度土地利用指标(不占已分配各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定向下达重点园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进行调整或拓展园区空间。
财政政策重点倾斜。《意见》提出,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安排20亿元资金,其中3亿元专项用于支持重点园区建设,每个园区3000万元,在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一次性集中使用;其余17亿元,连同珠三角合作共建市和顺德区在“十二五”期间相应安排的13亿元配套资金,省市共3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等。
金融服务加大力度。《意见》提出,支持重点园区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成立投融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园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公司拓宽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此外,《意见》对基础设施、环境资源、人力资源、体制机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针对性、操作性极强,是今后加快重点园区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